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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初字第21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肖某与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初字第2107号原告肖某。被告滕某。原告肖某诉被告滕某离婚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并定于2015年10月8日上午9:00时开庭审理,因原告肖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判员  彭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