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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谷文与刘超、肖建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谷文,刘超,肖建新,刘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陈谷文,居民。被执行人刘超,居民。被执行人肖建新,居民。被执行人刘跃华,居民。本院在��行申请执行人陈谷文与被执行人刘超、肖建新、刘跃华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涟民保字第1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刘超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融江苑11栋1××2号房产(产权证:7121414**)。现申请执行人陈谷文和被执行人刘超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谷文同意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刘超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融江苑11栋1××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平良审判员  吴新生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