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岷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郎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岷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郎某某,男,1986年2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4年11月6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申请执行人郎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二初字第1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银行查询无存款,并已外出至今未回,无音信。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郎某某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张亚云审判员 曹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