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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常熟市君豪服装辅料彩印有限公司与林乾福、李前良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乾福,常熟市君豪服装辅料彩印有限公司,李前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乾福。委托代理人季燕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君豪服装辅料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芝团。委托代理人孙祖德。委托代理人钱佳。原审被告李前良。委托代理人季燕兰。上诉人林乾福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君豪服装辅料彩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前良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5)熟海民初字第003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林乾福上诉称:林乾福目前经常居住地为浙江省苍南县巴艚镇仓后路163号,而非常熟市海虞镇冯家宕54号。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李前良的经常居住地在常熟市海虞镇,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现常熟市君豪服装辅料彩印有限公司选择向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也已经受理了本案,故上诉人林乾福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斌代理审判员 姚 望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闵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