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镜执字第009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安庆市中亚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鼎星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中亚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芜湖鼎星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975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中亚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中西路。法定代表人:唐玉香,经理。被执行人芜湖鼎星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钱洪兴,经理。申请执行人安庆市中亚化工原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鼎星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以(2012)镜民二初字第008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芜湖鼎星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并于2012年11月26日作出(2012)镜民二初字第008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芜湖鼎星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二、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续行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卓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