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彭永浓与余翠兰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浓,余翠兰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彭永浓,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任初,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慈利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翠兰,女,1962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其爱,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佳鑫,男,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余翠兰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永浓与被告余翠兰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永浓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永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永浓全部负担。审 判 长 孙际国人民陪审员 于忠延人民陪审员 朱正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竹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