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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慈民一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彭永浓与余翠兰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永浓,余翠兰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914号原告彭永浓,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任初,男,1952年5月16日出生,慈利县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翠兰,女,1962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其爱,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慈利县零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彭佳鑫,男,1995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余翠兰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永浓与被告余翠兰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永浓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拆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永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永浓全部负担。审 判 长  孙际国人民陪审员  于忠延人民陪审员  朱正松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徐竹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