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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78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罪犯陈卫卫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卫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7856号罪犯陈卫卫,男,汉族,初中文化,1980年1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2日作出(2007)亭刑初字第0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卫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3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陈卫卫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0日作出(2007)盐刑二终字第005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6月24日、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1)、(2013)宁刑执字第3206号、第32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陈卫卫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以罪犯陈卫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陈卫卫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也未退出原判追缴的赃款赃物。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卫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也未退出追缴的赃款赃物,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卫卫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一日(刑期至2015年10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