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县民初字第033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杨顺发、杨顺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395号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汇金路1号湖南雨花机电大e区9栋112号。法定代表人成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贺智,公司员工。被告杨顺发。被告杨顺禄。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销售公司)与被告杨顺发、杨顺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河销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顺发、杨顺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杨顺发给付原告货款238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算至清付之日止,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其中2015年9月5日前违约金为14200元);2、被告杨顺发支付原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3、被告杨顺禄对被告杨顺发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顺发、杨顺禄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1、2014年9月4日,出卖人山河销售公司、买受人杨顺发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1400584),合同第一条约定产品名称为山河智能挖掘机、规格型号为swe60,数量1台、单价308000元;第五条标的物风险转移条件约定:买受人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所有…;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为:本合同定金2万元整。买受人须将定金在合同签订后当日内支付给出卖人,余款采用如下分期付款方式,即买受人在���订本合同之日支付货款5万元整(含定金)。剩余货款258000分25期付清,具体还款日期和金额如下:从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期间的每月还款1万元(除2014年2月份、2015年2月份的还款日为28日外,其余月份的还款日均为30日);2016年9月30日还款18000元;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约定为:1、因出卖人原因延期交货,每延迟一天,出卖人按买受人已付还款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未按约定付款,买受人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7、采用分期方式付款的,买受人连续逾期或累计逾期3期以上(包括3期)的,视为买受人分期付款全部到期,出卖人可随时要求买受人偿还全部欠款;8、因买受人违约,导致出卖人为实现债权采取相关措施的,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由买受人承担,如出卖人为此支出费用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则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第十三条担保方式约定为:担保人签订本合同即向出卖人承诺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范围为买受人应付本合同义务及附属义务。合同还对产品质量、运输方式、验收标准等作了约定。2、同日,杨顺禄向山河销售公司出具《担保协议书》,杨顺禄承诺对杨顺发偿还山河销售公司258000元货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2014年9月4日,山河销售公司与杨顺发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对涉案挖掘机的农补政策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协议约定:一、鉴于湖南省农机补贴政策还未确定,该设备是否能享受农补及享受农补的金额尚不能确定,因此双方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对该设备约定了一个固定的价格及还款方式;二、如果湖南省农机补贴政策额定后,该设备能享受农补,无论补贴是多少金额,买受人应在收到补贴款项后立即支付给出卖人。买受���向出卖人支付的该款项,不能作为买受人支付《产品买卖合同》项下的货款,即买受人仍须按《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还款,如果不能享受农补,则买受人只需按《产品买卖合同》约定还款;三、因双方在《产品买卖合同》中确定的该设备价格和付款方式,已经充分考虑到该设备农补及农补金额的的不确定性,因此,本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双方一致认为是非常公平的,双方就此做了充分的协商,且出卖人已经对买受人做了充分的说明和解释…;2015年1月1日,杨顺发根据《补充协议》中对农补款的约定,将农补款2万元转付给山河销售公司。4、2014年9月5日,山河销售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向杨顺发交付了挖掘机一台,产品型号为swe60e,产品编号为0720。5、2014年9月5日,杨顺发给付首付款5万元(含定金2万元),2014年10月22日、2015年1月30日分别给付1万元,��计给付货款7万元(该款项中不含杨顺发于2015年1月1日给付农补款2万元)。6、根据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分期给付价款,杨顺发尚欠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每月分期应付货款10000元,该期限内尚欠分期价款共计110000元(不包括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未到期分期价款128000元)。杨顺发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达到全部价款的1/5。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一、《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担保协议书》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山河销售公司向被告杨顺发交付合同约定的挖掘机后,被告杨顺发理应按合同的约定期限给付货款,又因被告杨顺发尚欠到期价款的金额已超过全部价款的1/5,且连续逾期付款11期,故原告山河销售公司要求被告杨顺发给付所欠全部货款238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山河销售公司主张违约金按逾期金额的日千分之一计算,从逾期之日起算至清付之日止,在原告山河销售公司未提交逾期付款对其造成损失证据的前提下,本院酌情将违约金计算标准调整为以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故本案的违约金计算为:1、2015年9月30日前逾期金额的违约金为8455元(详见附件一);2、2015年10月1日至清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3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三、原告山河销售公司主张实现债权费用,因未向本院提交实现债权费用已实际发生的证据,且违约金能弥补原告山河销售公司的损失,故对原告山河销售公司主张实现债权费用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四、被告杨顺禄为被告杨顺发的连带债务担保人,故原告山河销售公司要求被告杨顺禄承担连带担��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杨顺发、杨顺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顺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货款238000元及违约金(其中2015年9月30日前逾期金额的违约金为8455元,2015年10月1日至清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38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杨顺禄对被告杨顺发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顺禄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杨顺发追偿;三、驳回原告湖南山河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83元、减半收取2541.5元,由被告杨顺发、杨顺禄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立新附件从2014年11月30日至2015年9月30日期间违约金计算表序号应付款日应付金额(元)天数计算标准违约金(元)2014年11月30日10000日万分之五2014年12月30日10000日万分之五2015年1月30日10000日万分之五2015年2月28日10000日万分之五2015年3月30日10000日万分之五2015年4月30日10000日万分之五2015年5月30日10000日万分之五2015年6月30日10000日万分之五2015年7月30日10000日万分之五2015年8月30日10000日万分之五2015年9月30日10000日万分之五合计8455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第一百六十七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