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肖良与吕小伟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商初字第4315号原告:李肖良。被告:吕小伟。原告与被告吕小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汽车维修费16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31日,原告将被告放在其处的汽车维修好后,双方经结算,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维修费21000元,于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到期后经催讨,被告支付了5000元,余款1600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吕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肖良维修款1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吕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旭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