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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3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马长福与包双林、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福,包双林,周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3246号原告:马长福。委托代理人:李刚,辽宁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双林。被告:周宏。原告马长福诉被告包双林、周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长福的委托代理人李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双林参加第一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周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20日,原告与被告包双林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借给被告包双林300000元,并约定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如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到期未偿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借款300000元。被告包双林第一次庭审中辩称,借款属实,但现阶段没有能力偿还。第二次庭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被告周宏未到庭亦未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2005年2月18日登记结婚。被告包双林于2014年3月20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约定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一次性向原告偿还借款,如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于当日将现金300000元支付给被告包双林。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结婚证复印件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已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和被告包双林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约定条款不违法法强制性律规定,被告包双林应按约定偿还借款。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被告周宏对借款负有共同偿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双林、周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马长福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由被告包双林、周宏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明智审 判 员  曲伟娜代理审判员  王叶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