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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执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军与王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王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1014号申请执行人陈军。委托代理人黄波、孙国定,江苏律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荣军。陈军与王荣军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执行人王荣军结欠申请执行人陈军借款40500元,约期于2014年12月1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7500元,2015年12月1日前归还16500元,2016年12月1日前归还16500元。若被执行人王荣军有一期未按约归还,申请执行人陈军可申请执行下欠全部款项。若被执行人王荣军未按约履行上述还款义务,需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申请执行人陈军负担(已给付)。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荣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证据或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中,被执行人王荣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相关线索或证据,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泰靖民初字第10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立峰审 判 员  孙 斌助理审判员  邹江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卢 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