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仙商初字第1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顾昌才与王子林、项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昌才,王子林,项莉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仙商初字第1111-2号原告:顾昌才。被告:王子林。被告:项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昌才与被告王子林、项莉萍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顾昌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昌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180元,减半收取1059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90元,由原告顾昌才负担。审 判 员 戴天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希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