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24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合肥鹏坤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5包执字第02457-1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鹏坤建材有限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2457-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鹏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先才,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时英杰,经理。被执行人: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合肥鹏坤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民二初字第01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165600元,案件受理费3495元,执行费2384元,合计171479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河北省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7147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孙雯雯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传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