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二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彬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李彬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二初字第00814号原告: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宁阳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夏耘,公司总经理。被告:李彬,男,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本院在审理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姜丽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