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高某与翁某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翁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068-2号原告高某。被告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翁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翁某价值6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及其合法收入予以查封、冻结,并以担保人张亮、马珊珊所有的位于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2栋1单元101号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另外,为使可能因原告高某的错误申请给被告翁某造成的损失得到及时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翁某价值6万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及其合法收入予以查封、冻结。二、对担保人张亮、马珊珊所有的位于谷城县城关镇银城大道2栋1单元101号房屋一套同时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6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付帮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