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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非诉行审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温井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温井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灌非诉行审字第00085号申请人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灌云县。法定代表人王安线,该主任。委托代理人���汝涌、姚昌志,该干部。被申请人温井玉。原灌云县卫生局于2015年1月28日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温井玉作出灌卫医罚(2014)第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因被申请人温井玉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理查明,原灌云县卫生局作出的灌卫医罚(2014)第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2015年6月15日,灌云县人民政府灌政办(2015)53号文件,将原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为本案的申请人,主体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灌云县卫生局于2015年1月28作出的灌卫医罚(2014)第004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明宁审 判 员  朱海兵代理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