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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灞执字第006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胡海婵、张振民等与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婵,张振民,李竹芹,张立,张薇,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698号申请执行人胡海婵,女,汉族,1965年5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振民,男,汉族,1937年9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竹芹,女,汉族,1941年9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立,男,汉族,1989年5月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薇,女,汉族,1987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人胡海婵、张振民、李竹芹、张立、张薇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申请执行人胡海婵、张振民、李竹芹、张立、张薇支付案件款6466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将案件款及利息共计66082元交付本院,现已向申请人全额发放。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265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