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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顾少颖与陈金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少颖,陈金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322号原告顾少颖。委托代理人陈大贤(特别授权)。被告陈金娒。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少颖与被告陈金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少颖以双方已经达成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顾少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少颖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顾少颖承担。审  判  员  张小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虞雪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