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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执字第00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陇县东胜砖厂与蔡稳林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稳林,陇县东胜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268-2号申请执行人蔡稳林,男,生于1960年11月14日。被执行人陇县东胜砖厂。住所地陇县东风镇堡子身桥头。负责人:杨立志,任厂长。陇县东胜砖厂与蔡稳林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4)陇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陇县东胜砖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陇县东胜砖厂限期自觉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蔡稳林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人民币103763.7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陇县东胜砖厂至今未自觉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陇县东胜砖厂所有的混凝土切块成型机及其配套设备DM-(15)20(河南产)。但被执行人陇县东胜砖厂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现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小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