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张泉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548号申请执行人张泉。被执行人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路3-85号。法定代表人王再可,总经理。张泉与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53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泉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以下义务:1、一次性支付2015年2月份基本工资2000元、销售提成16574元,合计18574元;2、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另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张泉的执行申请。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武汉有限公司因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53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慈铭健康体检管理集团武汉有限公司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53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依据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537号仲裁裁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5)第053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贵元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