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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方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141号原告:方某,女,汉族,身份证号:×××2125,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何某,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审理原告方某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江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红艳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