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方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141号原告:方某,女,汉族,身份证号:×××2125,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何某,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审理原告方某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江婷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红艳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