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北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牛某与刘某、都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刘某,都某,赵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北民初字第120号原告牛某。委托代理人彭军,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被告都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刘某、都某、赵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都某、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 判 长 裴凯江人民陪审员 寇延涛人民陪审员 崔凤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