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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北民初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牛某与刘某、都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刘某,都某,赵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北民初字第120号原告牛某。委托代理人彭军,滨州滨城信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被告都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诉被告刘某、都某、赵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都某、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 判 长  裴凯江人民陪审员  寇延涛人民陪审员  崔凤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