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西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春龙与苏洪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龙,苏洪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西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龙,男,1979年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被执行人苏洪玉,男,1971年出生,无职业,现住本市西安区。申请执行人李春龙与被执行人苏洪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春龙于2015年7月28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3)辽西民初字第2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春龙在2014年已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根据一案不能重复立案的原则,现申请执行人李春龙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李春龙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文宝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