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春妹与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终字第1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洪,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妹,女,汉族。上诉人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春妹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韶乳法民一初字第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建军审 判 员 庄少山代理审判员 黄颖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仕忠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