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少年宫与广州快乐琴行有限公司、广州子曰诗云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子曰诗云广告有限公司,广州市少年宫,广州快乐琴行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子曰诗云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黎夏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嘉诗,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少年宫,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俊东,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文,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快乐琴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彪,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凌,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嘉诗,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子曰诗云广告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7年8月1日就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67号房屋租赁事宜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日,双方又签署了《商铺租赁补充合同》,约定因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后,双方再次就上述房屋的租赁事宜分别签署了《广州市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和《房屋租赁补充合同》,但该补充协议及补充合同均未对双方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约定,故《商铺租赁补充合同》是对争议解决条款的变更。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3年1月9日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不构成对上述期限届满的合同的变更,而是一个全新的合同关系。故本案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要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被上诉人于2007年8月1日签订《商铺租赁补充合同》,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2013年1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又签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后签订的《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已对争议解决的条款作出了变更,即取代了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约定。因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讼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67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谢国雄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郑丽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