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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46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卜建明与被上诉人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建明,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46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卜建明,男,汉族,1966年10月17日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13549764-0,住所地南京市和燕路356号。法定代表人侯廷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芳,江苏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卜建明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金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5)栖民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足额预交上诉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在法院指定期间内预交上诉费。2015年9月19日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卜建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卜建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元,由上诉人卜建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飞鸽代理审判员  涂 甫代理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