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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周春芳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周春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01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法定代表人张中科,行长。被执行人周春芳。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周春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龙债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以(2014)龙执字第201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周春芳名下位于海口市坡博村金地路X幢XXX房。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解除对周春芳名下位于海口市坡博村金地路X幢XXX房(房产证号:HK193XXX**号)的所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春芳名下的位于海口市坡博村金地路X幢XXX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昕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