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郭璠修与李丙胜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2392号申请执行人郭璠修。被执行人李丙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任民初字第270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判决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李丙胜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兴良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