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开民初字第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红跃与张玉华、刁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280号原告李红跃,男,44岁。被告张玉华,男,45岁。被告刁中荣,身份信息不详。原告李红跃与被告张玉华、刁中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红跃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50元,由原告李红跃承担。审 判 长 黄爱萍人民陪审员 韩雪艮人民陪审员 张桂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法官 助理 周俊宇书 记 员 王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