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刘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红,邹平健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镇,山东励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广旭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玉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