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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郑广斌与毛渭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斌,毛渭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268号原告:郑广斌。被告:毛渭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广斌与被告毛渭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广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广斌负担。审 判 长  叶科技代理审判员  张 剑人民陪审员  陈忠兴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韩佳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