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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韩XX非法拘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市法刑终字第289号原公诉机关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XX,男,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8日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29日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完中、董静,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韩XX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城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判后,被告人韩XX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本案后,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福祥审判员  秦树杰审判员  王 婵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雯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