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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卫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洪勋与岳连英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初字第704号原告杨洪勋,曾用名杨宏勋,男。委托代理人魏华,平顶山市卫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岳莲英,女。委托代理人冯德岭,男。委托代理人冯万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洪勋诉被告岳莲英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洪勋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洪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洪勋撤回对被告岳莲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洪勋负担。审 判 长  王会英审 判 员  吴林林人民陪审员  孟慧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石红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