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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0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忠明与冶维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47号原告马忠明,男,回族,生于1957年3月15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被告冶维,男,回族,生于1974年7月10日,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明诉被告冶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明于2015年9月30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忠明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审 判 长 韩 忠 志审 判 员 任 培 莲代理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沈 燕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