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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调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匡某与吴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调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匡某,电焊工。被执行人吴某,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匡某与被执行人吴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标的额为8000元暂无能力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即少初字字第56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