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韩振江与宋中健、宋文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江,宋中健,宋文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韩振江。被告宋中健,成年。被告宋文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春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