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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2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韩振江与宋中健、宋文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振江,宋中健,宋文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353号原告韩振江。被告宋中健,成年。被告宋文泉,成年。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春发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