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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吴全兴、黄汉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全兴,黄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保字第23号申请人吴全兴,男,京族,1947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东兴市。被申请人黄汉荣,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申请人吴全兴因与被申请人黄汉荣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吴全兴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黄汉荣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吴全兴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全兴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汉荣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人吴全兴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庆荣审 判 员  王海峰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