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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初字第418号原告邢某某,男,1976年11月5日生。被告李某某,女,1979年11月20日生。原告邢某某诉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传唤逾期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某诉称,邢某某与李某某系自由恋爱,于2000年6月3日登记结婚,2001年6月9日生育一女孩,于2002年4月6日生育一男孩,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性格不合而经常生气。李某某于2010年农历正月将孩子留在家中不辞而别,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邢某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一、双方离婚;二、婚生之子邢某甲,婚生之女邢某乙均由邢某某抚养,抚养费自理;三、本案诉讼费由李某某承担。被告李某某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邢某某与李某某于2000年6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6月9日生育一女邢某乙,2002年4月6日生育一子邢某甲。郏县王集乡刘庄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李某某于2010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5月20日经询问李某某母亲贵月梅,称李某某不在家,无法联系,且李某某从邢某某家出走也很长时间了。上述事实,有邢某某提供的婚姻证、邢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邢某乙、邢某甲的户口本复印件,郏县王集乡刘庄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对李某某母亲贵月梅的询问笔录一份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邢某某与李某某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双方分居时间较长,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邢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因李某某下落不明,两个子女一直跟随性学锋生活,且邢某某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抚养费自理。关于财产问题,因李某某下落���明,故本案不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双方婚生之女邢某乙、婚生之子邢某甲均由邢某某抚养,抚养费由抚养人自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卫真审 判 员  周米娜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范永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