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济民初字第02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与杨华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杨华兰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295-2号原告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住所地泰兴市曾涛路162号。法定代表人秦开泽,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桂华(特别授权),该征收中心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羊圣林(特别授权),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华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与被告杨华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房屋征收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0元,由原告负担。(接下页)审判长 陈立生审判员 杨 惠人民陪���员印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