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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赵通与沈阳兴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通,沈阳兴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900号原告:赵通,女,汉族。被告:沈阳兴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永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通与被告沈阳兴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秦 斌审 判 员  金春雷人民陪审员  王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