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钟新安与被告曹新文、胡德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新安,曹新文,陈细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华容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钟新安。委托代理人:谢峰、张惠双。被告:曹新文。被告:陈细胜。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新安与被告曹新文、陈细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新安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新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新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2元,减半收取586元,由原告钟新安负担。审判员 郭晓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显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