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344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艳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