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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初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吴某乙、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2344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吴某乙。被告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吴艳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