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孙建成申请执行杨和林保证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成,杨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16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成,男。被执行人杨和林,男。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执行孙建成申请执行杨和林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密商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和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孙建成案款18226元,承担执行费173元。本院现已执行10000元,尚有8226元未执行,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孙建成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密商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审 判 员 关金龙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康广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