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訾沿海与李晓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沿海,李晓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民初字第02607号原告訾沿海,公务员。被告李晓军,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訾沿海诉被告李晓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訾沿海以与被告李晓军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訾沿海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沿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交纳1075元,由原告訾沿海负担。审判长 于永国审判员 吴 红审判员 袁 禹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罗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