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广州市石勤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石勤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梧民初字第194号原告:广州市石勤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周云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魏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石勤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石勤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石勤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75.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石勤交通标志设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075.04元,本院不再收退)。审判员 梁智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泽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