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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民字第940、941、9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姜方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姜方谊,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940、941、9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涂咸阳。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方谊。被执行人姜方谊。被执行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璞。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温鹿商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0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姜方谊、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智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940、941、94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延安路528号11、12层,机构代码:717611474。法定代表人:涂咸阳。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黄石村长安路204号,机构代码:747035949。法定代表人:姜方谊。被执行人姜方谊,男,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大南路高乐大厦29F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509170013。被执行人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工业园区镇江路12号,机构代码:704334199。法定代表人:王璞。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温鹿商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05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温州市吉泰布业有限公司、姜方谊、温州协欣制革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徐鹏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谢智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