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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民初字第1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应美珍与田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美珍,田亲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678号原告应美珍。被告田亲。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美珍与被告田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美珍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美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卓毅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应晓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