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永吉县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与张锡凯、孙有志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住所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周明志,该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张锡凯,男,1968年2月11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孙有志,男,1976年2月13日生,教师,住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吉县再就业信用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张锡凯、孙有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白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