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执民字第21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朱爱华与姜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爱华,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平执民字第2149号申请执行人:朱爱华。被执行人:姜芳。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平民初字第9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661989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洪潮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承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