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0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江苏比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苏杭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比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昆山苏杭电路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2327号原告江苏比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新南东路358号1号房407室。法定代表人陈甘林,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安学泽,该公司员工。被告昆山苏杭电路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杨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倪蕴之,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比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苏杭电路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比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比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原告江苏比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理审判员赵莉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晨 来源:百度“”